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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跟新冠染疫者有接觸紀錄、足跡重疊的民眾,被迫住到防疫旅館裡面,但防疫旅館卻也可能成為群聚感染的溫床,原本沒染疫的人,到防疫旅館隔離後卻被傳染了,若遇此情形,受害者可以請求國賠嗎?
防疫旅館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防疫旅館是民間業者,當然不是公務員。不過在「公權力委託」的情形下,民間業者也可能會成為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務員(例如受環保局委託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的車行,國賠義務機關為環保局),但是防疫旅館只是跟政府配合的一個隔離場所,並無執行公權力的權限,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所以若因防疫旅館的疏失,導致民眾不幸染疫,民眾是無法請求國賠的,但可以向防疫旅館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若衛生局對於防疫旅館之管理、監督有可歸責之疏失,且與民眾染疫結果有因果關係,可請求國家賠償
要成為防疫旅館,也是有一定資格要求的,例如場所基本設備及措施、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房間設備、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等都有一定規範,也需要地方衛生局勘查合格後,才能成為防疫旅館。
若旅館實際上不符合防疫旅館的設置標準,但衛生局仍予核准,民眾因為此一缺失而在隔離時染疫或受有其他損害,在此狀況下,民眾則可向衛生局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