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關係,未必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2022-04-08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屬於「委任契約」的一種。

而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規定委任的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委任關係消滅。

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可一概而論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09號民事判決:「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條定有明文。 而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自得類推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締約目的、社會通念、交易習慣、一般客觀情事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的意旨,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應探求當事人在「借名契約成立之時,是否有因一方當事人之死亡,仍不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意」,意即借名登記的目的或性質,是否會在當事人死亡後即不存在?

例如實務上常見的,親族就諸多共有土地分別登記在數人名下,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目的是為了節稅、家族土地使用約定、避免繼承紛爭等等,若探求當事人真意,親族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已含有「一方死亡仍不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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