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自己之債權,可直接行使抵銷權,毋庸透過強制執行

2022-03-18

案例事實:乙積欠甲銀行200萬元的借貸款,甲銀行已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但同時乙在甲銀行的戶頭還有20萬元的存款,對於這存款的取償,甲銀行是否需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待取得法院執行命令後才能將乙的存款拿來抵償?

可直接行使抵銷權,無待法院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指的第三人,係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果債權人同時為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行使抵銷權行足其債權,不需要經過法院的強制執行。

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對自己的扣押命令(例如請法院核發『扣押乙在甲銀行存款債權』的扣押命令),法院不應准許。

所以旨例的甲銀行,可以直接行使抵銷權,將乙在甲銀行帳戶裡的存款沒收,直接用來抵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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