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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乙100萬元債務未償還,乙已經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但乙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國稅局查詢甲的名下財產時,發現甲名下僅有一筆「公同共有」的土地,但公同共有「土地」無法逕為查封、法拍,而乙如果欲法拍甲名下此筆土地,要如何做?
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2之規定,代位提起分割訴訟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決:「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債務人繼承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於繼承後並未辦理分割登記,使其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狀態,但公同共有土地在分割前,並無應有部分可言,所以債權人還不能對公同共有土地聲請強制執行。
此時,債權人可以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對其他公同共有人提起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將公同共有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此時,土地登記資訊中,債務人即會顯示其應有部分比例,債權人即可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聲請強制執行,進行查封、拍賣。
因此,債務人公同共有的土地(或建物),並非完全不能強制執行,但債權人須先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訴訟,待法院判決分割後,才能對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強制執行,會花費較多的時間、金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