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未成年人,父母都要同意?還是只要一人同意就好?

2021-05-29

美容業、美髮業常會僱用年輕的學生,這些學生很多都還沒有成年(註:民國112年1月1日後成年才改為18歲),雇主聘僱這些未成年人擔任員工,是否需要取得父母親的同意?還是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就可以了?

僱用未成年人,須取得父母二人之同意

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由上開規定可知,排除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單獨監護的情形下,小孩的監護權是由父母共同行使的(父母都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未成年人與他人簽訂僱傭契約時,需要取得父母二人的同意,若只有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僱傭契約仍未發生效力

僱傭契約並非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

民法第77條雖然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但是從事工作,對未成年人來說,並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也不可能是純獲利益(要付出勞力),難認符合民法第77條的要件,所以還是需要得到父母親的同意。

若僱用未成年人,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並要求父、母都簽名

承上所述,未成年人受僱於他人,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

雖然在多數情形,未成年人一直持續工作也未見父母反對,或許可推定父母有默示同意的表示。但在發生勞資爭議時,雇主必須舉證有取得父母的同意,若舉證不出來,則雇主將受不利的認定。

特別是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除了須符合勞動法令所規定的違約金條件外,書面契約更是重要,大部分雇主在訂有違約金條款的情形,會簽訂書面契約,但很多都只有父、母一方的簽名而已,到時候即會遭遇無法舉證證明另外一位法定代理人也有同意的困境,導致無法求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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