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給孝親費就算「不履行扶養義務」嗎?父親能否撤銷贈與土地?
王爸爸年輕時辛苦打拼,名下有房子、存款,也有一筆農地。因看兒子王明在外努力生活,便將農地提前贈與王明,希望能助他一臂之力。但多年後,王爸爸發現:
兒子拿到土地後便與他疏於聯絡,不探望、不打電話,也不給孝親費。王爸爸心裡不是滋味,便詢問律師:「他都不孝順,也沒給生活費,我能不能撤銷當年送他的那塊土地?」
然而,雖然兒子不給孝親費的行為在情感上確實令人失望,但依法律規定,王爸爸其實無法依「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什麼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未盡扶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子女「何時」會負扶養義務?不是你想像的那麼早
很多人誤會以為:「法律規定子女要扶養父母,所以只要不給孝親費,就是不履行扶養義務!」但法律並非如此。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不能自己維持生活者父母雖沒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但仍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最高法院:父母有財產能生活=沒有受扶養權利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2項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也就是說:
父母只有在「自己無法靠財產維持生活」時,才開始有向子女請求扶養的權利;而子女的扶養義務也才會發生。
因為案例中的父親:名下仍有房產、尚有相當多存款,完全可以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既然沒有受扶養權利,兒子當然也沒有「履行扶養義務」的問題,無從成立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可撤銷贈與事由」。
那父親是否完全無法撤銷贈與?
仍有可能,但僅限另一種情況:若兒子對父親有故意侵害行為(第416條第1項第1款),例如:傷害、恐嚇、強制、侵害自由、侮辱等觸犯刑法的行為。
但一般「不給孝親費」、「少聯絡」等情況,仍遠達不到這個標準。
結論來說,子女是否負扶養義務,不是由孝不孝決定,而是由法律明定的要件判斷。父母若「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無受扶養權利,既然沒有受扶養權利,子女也無扶養義務。
因此,父親無法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未履行扶養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因此想避免日後後悔,贈與時應由律師規劃,例如設定附負擔贈與、保留終身居住權、設定回復條款等,以保有日後撤銷贈與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