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法院員工扣薪命令,每個月該扣多少錢?怎麼算?

2021-07-22

員工在外欠債,公司因而收到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寫得文謅謅,命令公司在「扣除員工勞保、健保、軍保、公保、農漁保、退撫基金費、退輔離職儲金及第三人履行公法上義務需扣繳之所得稅款後,就剩餘金額三分之一(超過新臺幣17575元)扣押,並移轉由債權人收取。

那公司到底每個月該對員工扣薪多少錢才對?少扣一塊,債權人或法院會不會處理我?多扣了一塊,員工又會來盧,怎麼計算才正確?

扣薪金額如何計算?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22條規定,扣薪方法歸納如下:

【扣薪範圍的計算方法】

(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債務人應領薪資之1/3

實例演練:債務人每月薪資35000元,居住於臺中市,如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而債務人應領之薪水,公司都已預扣所得稅、勞健保自負額了,今天法院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則每月應對其扣薪多少?

  1. 薪資的三分之一:35000元÷3=11667元
  2. (薪資35000元)-(臺中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17515元)=17485元
  3. 但扣薪範圍不得逾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即11667元,故本件每月扣薪金額為11667元。

可使用司法院提供的「試算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2-58183-6d4ab-1.html

如果自己算有點怕怕的,可以使用司法院的試算表,而這試算表每年會更新,因為衛福部每年會更新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的數額。

我們以110年度的試算表來示範一次給大家看:

Step1:

打開試算表EXCEL檔,選擇所在的縣市(即法院註記的最低生活費基準縣市),非金馬、六都以外者,就選臺灣省。

Step2:

輸入薪資、代扣勞健保費等資料,則會顯示應扣薪之金額。

【例1】

薪資每月55000元,公司每月從薪資代扣勞健保費1913元,輸入後。

接著看到下面的「實際扣押金額」欄,顯示的就是公司每月扣的金額了。這邊顯示「依命令扣押1/3金額」,接著往左上方看,有一個1/3金額18333元的數字,就是實際應扣押金額了。

【例2】

薪資每月24000元,公司每月從薪資代扣勞健保費924元,輸入後。

接著看到下面的「實際扣押金額」欄,顯示的就是公司每月扣的金額了。這邊顯示「5543元」,所以每月就是扣5543元。在每月薪資比較低的情形,扣薪數額通常會如此呈現。

扣薪之後該如何做?付給誰?

公司按法院扣押命令開始扣薪後,須再等待法院後續命令。

若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則法院每月應把扣押金額繳付法院,再由法院轉給債權人,此種狀況多適用於債權人不止一人的情形。

若法院核發「收取命令」,係交由債權人逕向公司收取扣押金額,於此情形,就由公司與債權人自行約定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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