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薪的薪資基數,是否應先扣除公司代繳的勞健保費?

2023-01-14

按月扣薪是強制執行的常見手段之一,但不論是被扣薪的債務人或執行扣薪的雇主,對於如何計算扣薪的數字,都是一個困擾(詳細算法,可參閱文末連結)。而其中一個問題是,扣薪的基數,該怎麼算呢?

案例說明

臺中市112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金額為18,566元,所以先不考慮是否有同住家人須扶養的情形,在每月薪資18,566元內的範圍,是不得扣薪的,意即按債務人薪資扣除三分之一薪資後,若剩餘薪資不到18,566元,僅得執行逾18,566元的部分。

承繼以上的例子,債務人甲每月薪資26,400元,但公司會扣除其勞保自付額634元、健保自付額409元後,剩餘的25,357元才發給甲。則公司為甲執行扣薪的基礎金額是要以26,400元?還是25,357元呢?

  • 若薪資以26,400元計算(扣勞、健保費前):
    【計算式】

    1.薪資的三分之一:8,800元。(26,400÷3=8,800)
    2.薪資-臺中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7,834元。(26,400-18,566=7,834)
    3.雖然薪資三分之一為8800元,但須酌留最低生活費18,566元,故僅能扣薪7,834元。

  • 若薪資以25,357元計算(扣勞、健保費後):
    【計算式】
    1.薪資的三分之一:8,452元。(25,357÷3=8,452)。
    2.薪資-臺中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6,791元。(25,357-18,566=6,791元)
    3.雖然薪資三分之一為8,452元,但須酌留最低活費用18,566元,故僅能扣薪6,791元。

扣押金額,應先排除債務人「不可處分」之薪資債權

強制執行的扣薪範圍,其實不等於實際薪資,能扣押的部分限於「可處分」薪資

什麼是不可處分薪資呢?係指履行公法義務者,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這是人民的公法上義務,錢要繳給國家,而雇主在發薪前,就會從薪資中先扣掉,剩下的才發給員工,所以雇主代扣的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均屬於債務人的「不可處分」薪資。

而法院的執行命令說明欄,也通常會記載:「可處分薪資債權不包括債務人未具處分權限部分,例如薪資因第三人履行公法上義務須供扣繳之所得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稅費部分。」

所以公司計算扣薪三分之一的薪資分母,要以「扣除所得稅、勞健保費」後的金額為準,這種算法對於債務人是較有利的,扣薪的數額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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