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具保人可否聲請退還保證金?

2024-02-27

據新聞報導,前臺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嫌領助理費,於偵查期間,由當時的男友林致光幫其繳納保證金100萬元,林穎孟才免予羈押。今法院開庭審判時,林致光向法院聲請退保(疑似離婚鬧翻),法官還真的准許林致光退保,法官命林穎孟須於晚間10點前覓保100萬元,否則即羈押,當庭命法警將林穎孟帶到候審室。

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可聲請退保,惟院、檢仍有准駁之權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87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第2項規定係基於具保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於受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後,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倘因個人因素或其他考量(例如家庭因素、財務因素等),得選擇退保與否之權利,而法院於被告及第三人聲請退保時,仍須審酌被告具保之必要性、具保之被告或第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法益之大小、逃亡之可能性等因素予以裁量、判斷,非謂一經聲請法院即應准許。」

法條雖未規定聲請退保須在案件確定(如有罪確定應入監,須發監執行後),但在實務上,檢察官、法官在案件尚未確定前,除非法官認為已無具保之原因及必要,否則幾乎不會准許退保,以駁回聲請居多,而在案件確定後,才會准許退保;而在少數情況,也有被告因為家中缺錢(保證金由家人繳納),於是自願接受羈押,聲請法院退保的情形。

而今天林穎孟的案例很罕見,法官認為林穎孟有逃亡之虞,應以100萬元具保,既然都是100萬元,是林致光付的或林穎孟自己繳的,有何差別?還是法官考量林穎孟與林致光已離婚,林致光的100萬元被沒收,林穎孟也不會心疼,所以已無妨止林穎孟逃亡的效果?

其實這個罕見案例,讓人不禁懷疑,是否林穎孟在法庭上的態度惹惱了法官?使法官同意林致光退保,要求林穎孟另行覓保,這絕對是林穎孟和她的律師在開庭前沒預料到會發生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