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權利睡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為何?

2023-01-21

我國多數夫妻都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規定,未約定財產制者,均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一大重點在於,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詳細說明可參考文末連結。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的時效,為知有財產差額起算2年;或不知有財產差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5年,逾期消滅

而我們知道,權利往往都有時效,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舉例而言,甲夫乙妻離婚,而乙妻知道甲夫有哪財婚後財產,且其婚後財產數額大於自己,此時乙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會於離婚後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因為乙妻是知道財產差額的事情,所以適用二年的短期時效。

反之,若乙妻根本不知道甲夫有哪些婚後財產(藏得很好),縱使甲夫婚後財產確實大於乙妻,但只要拖過離婚五年,乙妻就算未來找到甲夫婚後財產大於自己的證據,但甲夫屆時仍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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