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於開會前「10天」分別「通知」住戶,程序才合法

2022-09-1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明確規定區權會的召開,管委會須於會議前10日通知住戶,若有違反,即構成會議召集程序違法,不會因為嗣後住戶仍有參與會議而補正,所以當管委會發現沒有在10日前通知開會,保險起見的方式就是延後開會日期並重新通知。

前十日如何計算?

最高法院94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法律所定『前』為期間計算之標準者,應以計算基準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起算日。」

舉例言而,假若區權會定於111年6月30日召開,則應自前一日111年6月29日往前回推10日為最末通知日期,即開會通知(含會議資料) 至遲應於111年6月20日通知並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通知之方式為何?

所謂通知,必須向各區分所有權人分別送達,如果是將開會通知(含會議資料)投入各住戶之信箱,就是合法的通知方式,投入信箱日即為送達日,但不能單純以公告的方式為之(例如不可以僅張貼在社區公布欄)。

但管委會必須認知到的風險是,如果只是把開會通知投入住戶信箱,事後不易證明是否有送達?以及送達的日期?當事後有住戶爭執是否有通知時,是管委會必須舉證證明的。

若會議召集程序有瑕疵,作成之決議效力為何?

承前所述,開會通知未於10日前送達,區權會的召集程序即違法,不過所作成的決議仍屬有效,不過依民法第56條規定,住戶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撤銷決議之訴。

不過若住戶有出席區權人,須在會議上反應程序違反之事,才能提出上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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