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罵個「幹」,難以成立公然侮辱

2020-07-30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係指「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人格),而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例如在大街上對著人罵難聽的三字經,就可能構成本罪。

但如果在吵架時,某方生氣得罵了聲「幹」!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呢?

應探究是否有「侮辱他人的主觀意思」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以客觀上足以貶低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

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侮辱他人之主觀意思,則應就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並綜合考量當場情狀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語言使用習慣等,以探其真意。

若只是發洩情緒,非針對特定人,則非侮辱

若觀察對話的過程,行為人只是因為發洩情緒而說出了「幹」之類的難聽話,多半會被認為這只是抒發其憤恨難平情緒之個人意見用語,應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是在發洩情緒,並無針對特定人(也可稱為對事不對人),而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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