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約定:由執票人事後填寫本票的到期日?

2021-06-20

借錢時常需要開立本票作擔保,不過本票對發票人的追索權時效為3年,但如果約定的還款日是3年後,債權人怕到清償日屆期時若未清償,本票也超過時效了;又就算先寫了比較遠的到期日,但畢竟到期日也只是延後3年時效的起算點,也不能在到期日前聲請本票裁定,總之就是不好用。

所以呢,可不可以事先約定,債務人開立本票交付債權人時,本票「到期日」欄先空白,授權債權人嗣後填寫到期日?

經由雙方合意,本票可於交付後改寫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法條雖然僅規定發票人得於票據交付前改寫,但本條並未禁止發票人於「交付後」改寫票據,若經由發票人、執票人之同意,即可改寫之。而此改寫,發票人亦可授權他人為之。

所以借貸雙方,是可以事先於借據中明定,授權債權人改寫本票之到期日。

交付後之改寫,是否需要發票人簽名或蓋章?

前揭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雖然有「改寫處簽名」的條文,但該條係適用於票據「交付前」的情形,而「交付後」則不在此限。

而票據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本票在交付後增添到期日,屬於票據的變造(此處的變造並非刑法所定義的變造),依此規定意旨,若發票人同意執票人增添本票到期日,則發票人是否於增添處簽名或蓋章,即非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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