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請求國賠,應檢附「機關拒絕賠償」之證明

2022-05-16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或政府機關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維護有欠缺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可請求「國家賠償」。但提起國家賠償,仍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才行。

協議先行原則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此即所謂協議先行原則。人民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國賠,而是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賠的書面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當機關拒絕國賠請求,或是30日內不開始協議,又或是逾60天仍未達成協議者,人民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的訴訟。

起訴時,應檢附機關拒絕賠償、逾30日不為協議、逾60日協議不成的證明文件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依上開規定,提出國家賠償之訴訟時,原告應於起訴時提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若原告未檢附,法院會裁定命原告補正,若未補正,則法院會裁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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