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給付子女扶養費的暫時處分,聲請成功的機率為何?

2022-03-22

家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訴訟案件,審理時間通常都滿久的,超過一年實屬常態,但在訴訟期間,往往小孩已經是由父母的其中一方單獨照顧了,而另一方在訴訟期間不願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該怎麼辦?如果要等到判決確定時才能要求對給付小孩扶養費,那還要等多久啊?

所以,家事事件法有所謂「暫時處分」的制度,法院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下,可以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裁定未與小孩同住的一方,在訴訟確定或終結前,仍須按月給付小孩扶養費,不可以等到判決確定時才付。但暫時處分仍有一定要件,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在訴訟期間核發給付扶養費的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核發的前提,有「急迫情形」為必要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規定:「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參酌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暫時處分旨在確保本案聲請之實現,故僅於急迫情形,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始得核發暫時處分。反之,若尚無急迫情形,法院則不能核發暫時處分。

在扶養費的暫時處分類型中,何謂「急迫情形」?

扶養費(錢、money)就是最現實的問題,如果已經快活不下去了,那通常就會被認為有命對方開始給付扶養費的「必要性」,依實務多數的見解,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二要件:

未與小孩同住一方,拒絕給付扶養費

如果對方是願意付扶養費,只是付的時間不是很固定,或是願意付的金額不被接受,但如果對方給付的金額尚稱合理時,就會被認為欠缺急迫性,因為對方畢竟是有付扶養費的,而扶養費是否應該增加,則是由本案判決處理的範疇。

未成年子女生活陷於困難

未成年子女均有受扶養之必要,如果主要照顧者存款很少、工作收入也不多,不足以負擔小孩生活最基本的支出,此時,應認對方有支付小孩扶養費的急迫性,已經不能再等到判決確定了。

扶養費暫時處分的數額,該採什麼基準?

如果以急迫性的角度來看,法院以暫時處分命他方在訴訟期間先給付小孩扶養費,其「數額」不能與最後訴訟判決的情形等同視之。暫時處分的用意是排除小孩的生存危機,所以偏向讓小孩「能養」,而訴訟判決則是偏向讓小孩「好養」。

所以暫時處分所認定的訴訟期間扶養費用的金額,以能養的角度來看,使用的基礎應該是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而不是用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當基礎。不過該採什麼標準?其實目前法院尚無一致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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