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處分」,是否限於有償?

2023-04-04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是赫赫有名的共有物多數決處分條文。

而實務上常遇到的情形,是共有人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在正常情況下,就算不同意出賣的少數人,還可以按應有部分來分錢。那如果是「無償」呢?共有人可否以多數決的方式,決定將整筆不動產「贈與」給他人?

實務認為:以處分、設定地上權等均須以有償為限,變更也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利益為限

其實單從法條文義,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僅規定「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可以多數決,並未限定須為「有償」。

不過實務限縮須為「有償」行為始可多數決,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故倘以多數決無償處分不動產,到地政時也根本無法登記。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並未限定有償,而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僅為行政規則之位階,不得牴觸土地法之規定。若以配合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土地利用之角度,似不應限制須以有償行為為限,但若要以多數決無償處分共有物,同意之共有人,應依同條第3項,按土地價值補償不同意無償處分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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