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故意犯罪,服刑完畢後之驅逐出境,結婚、小孩是否有差別?

2020-11-15

外籍人士A在臺灣工作,也與臺灣配偶結婚、育有一子,但A沾染吸毒惡習,還販賣毒品給其他人,終遭檢警查獲。以最常見的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來說,其刑度是10年有期徒刑起跳(不過偵查、審判中均認罪可獲減刑)。

而A服刑完畢後,還可以留在臺灣嗎?可否以「依親」理由不被驅逐出境呢?

驅逐出境的法律依據

刑法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所謂有期徒刑,係指「二個月」以上之自由刑。外國人不論故意或過失犯罪,法官判處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時,得同時諭知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本條為法官之裁量權限,若被告非故意犯罪、素行尚佳、犯罪惡性不重、在國內有穩定工作或家庭等,法官也可不諭知驅逐出境。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入出國移民法第32條第3款、第8款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八、受驅逐出國。」

同法第33條第3款、第8款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八、受驅逐出國。」

同法第36條第2項第8款、第9款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依上開規定,只要外國人「故意犯罪」,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移民署就會撤銷其居留證,而既然居留資格已不存在,移民署當然必須將其驅逐出境(服刑完畢後)。

外國人在是否與我國人有婚姻關係?是否有小孩?只在「非故意犯罪」或「受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時有影響

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可知,外國人只要故意犯罪及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居留證就會被撤銷,不因其臺灣之家庭因素而有影響。

不過刑法規定則不同,若屬「過失犯罪」,法官則可裁量是否應驅逐出境,此時,若被告於臺灣有配偶、有子女,法官於裁量時就會將此家庭因素一併納入考量,有機會不被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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