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遲延利息起算時點為何?

2022-05-18

一般民事訴訟,原告請求遲延利息的時點,通常是由催告翌日、或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實務的離婚訴訟,原告可能會同時訴請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遲延利息的計算時點,一樣寫「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不過這是不正確的。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遲延利息,僅得請求自離婚確定之翌日起算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本件上訴人提起離婚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被上訴人雖得反訴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然在兩造於102年10月2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離婚確定前,上訴人尚無給付之義務,自不生遲延給付之責任。被上訴人依首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息,就加給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僅得請求自離婚確定之翌日起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發生時點,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所以在離婚前,還不能行使此一權利(他方亦不負給付義務),所以遲延利息的起算時點,最早也只能以夫妻「離婚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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