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2025-06-25

欠我錢的人突然過世了,據聞他有一些遺產,但他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我該怎麼辦?這類的問題,在實務上很常見,因為繼承人都已拋棄繼承,債權人無法直接行使權利,但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即可進行後續程序。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在債務人均拋棄繼承(或本來就沒有繼承人)時,債權人可以書狀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通常會選任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就任後,須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使債權人報明債權、債權確認後為債務之清償等。

在選任遺產管理人前,得請法院為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

民法第1178條之1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為了避免遺產散失,在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前,債權人亦得請法院裁定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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