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保單,在婚姻期間增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為婚後財產應為剩餘財產分配?

2023-12-03

甲男在結婚前,跟保險公司買了一張壽險保單,在結婚那一天,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後來甲男和乙女結婚,後來因個性不合而離婚,離婚時,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350萬元,試問這張保單的價值,乙女可否主張為婚後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買的保單,婚後增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其立法理由係以該孳息如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其增值難認他方配偶未予協力,宜視為婚後財產,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以保障他方配偶之權益。且婚前財產縱係無償取得,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而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

故「夫或妻以婚前財產所購買之保險契約,於婚後所增加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孳息之性質類似,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自亦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將婚後所增值之部分,視為婚後財產。故夫妻之一方於婚前財產支付保費之保險契約,係以於基準日扣減於結婚前一日之保單價值,為其婚後財產,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應予列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6號民事判決同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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