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繼父、繼母有扶養義務嗎?

2021-04-30

有的人與與原配結婚生子後,之後因與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再與他人結婚,則和原配生的小孩,和繼父或繼母是否有身分上關係呢?日後繼父或繼母年老了,是否需要扶養?以及對於繼父或繼母的遺產是否可以繼承?

若未經收養,與繼父、繼母無法律上身分關係

原配才是小孩的生父或生母,並不會因為再婚而改變。所以繼父、繼母和原配小孩並非「父母子女」關係,除非經過法院「收養」認可,才會建立父母子女關係。

如果沒有做收養這個動作,就不是法律上的子女,就無須對繼父、繼母負扶養義務。除非是與繼父、繼母共同居住,而原配子女也符合民法第1115條所定的「家長」、「家屬」身分,且已無前面扶養順位的親屬,才例外有扶養義務。

此外,因為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對於繼父、繼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了。所以如果想要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享有受扶養的權利,也讓原配子女有繼承權,則須辦理收養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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