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一方偷錄音是否違法?錄音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2021-09-15

防人之心不可無,現在民眾越來越有保存證據的意識了,在民事訴訟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而人民又不像檢察官、警察有公權力可以傳人來訊問,還能叫證人具結強迫說實話,所以民眾常常只能卑微得用錄音來蒐證。

而未得對話一方同意,私自錄音的行為,是否合法?錄音是否可以當證據使用(有無證據能力)?

是否構成刑法防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如果錄音者,就是對話的一方(錄自己與別人的對話),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種情形並沒有侵害秘密的問題,不成立本罪。而且如果是有合理事由為了留下證據而錄音,也不屬於「無故」。

是否構成違法監聽罪?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不法目的」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而是由法官依據個案的情形加以判斷。但基於「保全證據」之目的,通常認為非屬不法目的而不違法。

私自取得之錄音,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

私人錄音,法院實務多半認為可作為證據使用。

畢竟錄音對於他人隱私權的侵害,並不像偷裝GPS紀錄行蹤、偷裝針孔抓姦等,所以錄音還是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如何,則由法官來取捨。

其實,錄音在訴訟上的證據使用很常見,有時候真的是不得不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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