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假處分」之標的,其他債權人可否對同一標的強制執行?

2021-12-09

什麼是假處分?假處分係指:債權人為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目的是「保全強制執行」,以免獲勝訴判決後,標的物已無從執行。

例如:甲、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豈料甲將價金給付完畢後,乙卻拒絕過戶,甲向法院起訴請法院判決乙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但甲擔心乙會在訴訟期間把房屋再過戶給其他人,於是甲可請求法院裁定假處分,命乙於訴訟期間不得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

但假如乙同時欠別人錢,乙的債主丙在甲、乙訴訟期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拍這棟房子,則假處分的效力如何呢?是否可以法拍?

假處分,並無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最高法院70年4月21日民事庭會議決議:「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本院62年度第1次民庭庭長會議已有決議在案,多年來實務上均依此辦理,本件債務人甲經假處分禁止其就訟爭房屋為處分行為,然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甲之其他債權人對訟爭房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自非法所不許。」

依上開實務見解,假處分只是「禁止債務人處分其特定財產」,而不是「禁止該特定財產的處分」,所以其他債權人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拍賣該特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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