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未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分割

2023-04-17

大家應該知道,農舍面積最多只能占農地面積的10%,這是一個鐵律,其規定是內政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規定,所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舍所座落之農地,將受套繪管制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前段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同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農地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依反面解釋可知,若法令有禁止分割之規定,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之「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即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所稱因法令不得分割之限制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明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即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所稱因法令不得分割之限制。又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係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發條例第18條第5項所會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目的除在落實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確保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即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10%)外,亦在使已興建農舍所餘農業用地仍確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保障基本農業經營規模及農地完整性,避免農舍與農業用地分由不同人所有,造成農地未確供農業經營利用、過度細分問題,達成農發條例第1條所定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目的,依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結果,並無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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