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案件於審判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是否須通知辯護人到庭?

2019-09-04

刑事訴訟法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罪名之案件,審判中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若未自行委任律師者,法院應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實務上法院係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移請法律扶助基金會處理。

而審判中之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均應通知辯護人到場,不過法官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之審查程序(作成延押與否決定前,需要開庭),是否需也一定需要被告的辯護人在場呢?

強制辯護案件之審判中羈押審查程序,仍須通知辯護人到庭

關於這個問題,有否定說,係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此並無規定應通知辯護人,不過此說並不被多數實務所採取。

肯定說認為,審判中羈押訊問程序,也屬於審判程序,與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相同,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且被告是否具備羈押要件,仍涉及諸多法律層面之問題,若由被告自己辯解,而無辯護人的協助,無法彌補被告與國家權力之間的落差,所以法院有義務通知辯護人到庭,使辯護人為被告陳述延長羈押之意見

況且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之羈押審查程序,不分罪名,均應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審判中之強制辯護案件,於羈押訊問時,自應通知辯護人到庭,以維護被告之訴訟權,若法院未為通知,則羈押裁定為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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