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交往期間贈送的東西,分手了能要回來嗎?

2023-01-28

據新聞報導,女星王上菲曾有一段慘痛的戀情,王上菲將辛苦工作的積蓄買房登記在交往5年的男友名下,但男友竟然劈腿,分手時房子要不回來,只能感嘆自責,「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新聞來源:八點檔女星陷熱戀「新房登記男友名下」!慘遭劈腿「竟還見過小三」心酸下場曝

撤銷贈與不容易,送禮物應思考清楚,不要抱有事後可要回來的想法

送給別人東西,在法律上我們稱作「贈與」。贈與給別人的東西,就很難要得回來了,除非符合法定條件,所以送東西給別人,更應該三思而後行。

像王上菲在交往中,把房屋登記在男友名下,性質就屬於「贈與」,但又不符合以下的撤銷贈與條件,所以就算男友劈腿很惡劣,但也要不回房子。

民法規定得事後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贈與物的條件:

  • 贈與附有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若贈與時,有約定條件,要求受贈人須履行一定義務(例如父母贈與房產給小孩,約定小孩需要跟父母同住照顧),此為贈與的「負擔」,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刑法所定的故意侵害行為: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本條通常適用於子女不扶養父母的情況,但要注意的是,所謂的「扶養」,也必須父母處於民法所定「有權利請求子女扶養」的情形。
    意即父母已不能自己維持生活(沒有錢、沒有財產)時,子女才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父母還有錢可以維持生活,雖然子女不付生活費、不關心父母,但仍不符合本條撤銷贈與的條件,因為子女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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