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預納之鑑定費用,是否為訴訟救助效力所及?

2022-02-20

民事、家事訴訟,絕大多數於向法院起訴、聲請時,原告、聲請人都需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不過對於法律扶助的受扶助人、中低收入戶等無能力預納裁判費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得准予訴訟救助(免納裁判費或聲請費)。

鑑定費用是否受訴訟救助效力所及?

不過在訴訟進行中,可能也會有其他訴訟費用的支出,例如爭議不動產的價值、漏水屋瑕疵的判斷,均需要送交鑑定,而鑑定費也是需要先繳給鑑定單位的。

不過訴訟救助的當事人連裁判費都繳不起了,數萬元的鑑定費用勢必繳不出來,這種訴訟中的鑑定費用是否受訴訟救助效力所及?也可以先不繳納嗎?

如鑑定乃進行訴訟所必要,為訴訟救助效力所及,受救助人得暫免預納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鑑定費用即屬於法條所寫的「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另依司法院秘書長95年12月8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50019426號函釋:「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其鑑定費、借提在監當事人費用,如經法官審酌認定為進行訴訟所必要,屬當事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者,即為訴訟救助效力所及,受救助人得暫免預納,而由國庫墊付。」

如果法院認定當事人對鑑定之聲請為有理由、確屬訴訟進行所必需,即可由國庫(法院)先行墊付鑑定費用,待訴訟確定後,再命應負擔之當事人向法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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