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假扣押也不用繳擔保金嗎?

2020-04-16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之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所以假扣押也可以訴訟救助?省下一大筆的假扣押擔保金嗎?(實務人上通常以假扣押金額之1/3為擔保金)

訴訟救助者,仍非「假扣押免供擔保」之必然條件

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192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謂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亦有效力,係指依同法第110條所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假扣押程序而言,依第110條第2款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雖有免供訴訟費用擔保之效力,但債權人於假扣押應供之擔保,係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供之,並非訴訟費用之擔保,自不在免供之列。」

依上開見解,假扣押所提存於法院的擔保金,其用途是作為:假若債權人敗訴,該擔保金係作為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失之擔保。而訴訟救助則是暫免繳納裁判費,故裁判費與擔保金顯然是不同的,所以就別肖想救訟救助通過後,假扣押就可橫行無阻,還是要繳納擔保金的。(但有機會法院核定較低成數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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