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可對學生為適當必要之懲罰

2024-02-17

依現行法律,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並無規範,不像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方面,至少還有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不代表教師完全不能懲戒學生,關於教師的懲戒權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一,但仍須符合必要條件而不得恣意懲戒。

教師懲戒學生的適法條件

所謂「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係指法律未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但刑法學說或實務上所承認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包括,以教師懲戒權為例,係指教師縱使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受傷),但符合以下要件時,可阻卻其違法性,教師不會構成傷害罪。

教師懲戒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客觀要件

  1. 須有足夠的教育理由、基於教育之目的:懲戒的原因及目的須以教育有關,例如學生於上課時不斷大聲喧嘩,為使學生警惕,可為懲戒。

  2. 懲罰須適當且必要:懲戒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當,例如,老師因學生上課喧嘩,先口頭警告後,學生仍不聽,此時要求學生在教室後方罰站30分鐘。

主觀要件:

  • 教師為懲戒的主觀想法,須基於教育之目的。若只是故意要整學生或因故報復,即非基於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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