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洩密門事件,消防局與卓冠廷的說詞與訴訟策略

2022-06-24

新北消防局一直不願提供給恩恩爸的「橫向聯繫錄音檔」,日前卻被媒體人周玉寇公開出來,不久後出現了一名消防局的「C員」向政風室及新北地檢署自首並發出聲明,表示高中同學卓冠廷在恩恩案後主動聯繫C員討論恩恩案的狀況,C員一時思慮不周從系統下載恩恩案的資料(含錄音檔),且向卓冠廷說明消防局的流程、強調消防局沒有疏失,結果政論節目撥出錄音檔案,造成119同仁隱私曝光、擔憂,影響消防局士氣、形象,後悔不已,於是出面自首。

而卓冠廷則否認此事,雖然他承認自己持有橫向聯繫錄影檔案,但表示是是在6月爆出消防局勤務中心演戲給恩恩爸看的事件後,才有不只一名吹哨者分別提供勤務中心的派遣紀錄、部分錄音檔、內部檢討報告給他,另稱自己沒有提供錄音檔給周玉寇,而周玉寇也說她的錄音來源不是卓冠廷,但此二人都說要保護吹哨者,所以未透露資料來源。

消防局的C員,提供錄音檔案給卓冠廷,觸犯何犯罪?

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消防局119勤務中心內部的橫向聯繫錄音及資料,屬於「國防以外的秘密」資料,而C員也是公務員,況且卓冠廷也不是事件的當事人,C員將錄音檔提供給卓冠廷,確實屬於洩漏、交付公務上秘密資訊的行為,而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向地檢署自首,對C員有何好處?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錄音檔遭媒體公開撥送後,合理推論消防局已做了內部清查,查是誰把檔案洩露出去的,C員也因此向政風室自首,不論向地檢署自首是C員自願的還是市府高層指示的,此等洩露秘密的行為,尚未經檢警知悉,符合自首的要件,日後法院量刑時,有很大的機會減輕其刑。

「主動索取」錄音檔跟「被動接收」,有什麼差別?

卓冠廷則未承認有跟C員要錄音檔,是說自己掌握的資料,是在6月消防局自導自演事件後,有其他吹哨者主動提供派遣紀錄、部分錄音檔、內部檢討報告給他,自己也沒有把錄音提供給媒體。

為什麼卓冠廷要這麼說?承前所述,假設C員所述為真,C員已經觸犯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而如果C員洩密的原因,是卓冠廷「跟他要」,所以他才「起意」提供,則卓冠廷也成為了本罪的「教唆犯」,也須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卓冠廷沒主動要,是吹削者主動提供資料給他,則卓冠廷只是一個被動接收的角色,則不會成立教唆犯。所以以訴訟策略來說,不管有或沒有,卓冠廷先否認再說,也符合情理。

而我們純粹討論法律問題,假設卓冠廷從吹哨者那取得了錄音檔案,後來又提供給媒體,是否會構成洩秘罪呢?首先,已經洩漏的秘密,是否還是「秘密」?實務上有這個法律爭議在,此外,卓冠廷也不是公務員(還沒選上議員),目前沒任何公職,其取得錄音檔案是基於「職務」或「業務」知悉嗎?可能也不符合該罪第3項「非公務員洩露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秘密」的要件,所以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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