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消防局是否有義務提供恩恩爸電話錄音?

2022-06-09

2歲男童恩恩染疫病逝,恩恩的爸爸質疑打電話求救等了81分鐘救護車才到,錯過黃金救治時間,不斷要求新北市政府提供這81分鐘之間的所有通話錄音檔,不過新北消防局表示無法提供機關內部橫向聯繫的錄音檔,但已提供錄音譯文,且可以讓恩恩爸現場聽錄音比對。究竟新房消防局有無提供錄音的義務呢?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

政府如果不想提供人民申請資訊的時候,就是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去找「拒絕提供」的條款。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在本事件發生的4月,當時指揮中心的政策還不允許確認者自行就醫,發現確診時若有就醫需求,需聯繫衛生局等單位派車送醫,而新北消防局與衛生局之間橫向聯繫的對話,可能是是對於恩恩是否符合資格的聯繫過程,應符合第3款的「內部單位其他準備作業」條件,可不予提供。

至於這錄音有無涉及「公務員的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單從聲紋而言,若未經鑑定、未與本人聲音做比對,是無法特定聲音主人是誰的,難認公務員也因此有個人隱私遭受侵害的情形,而救護車送醫、病床的橫向聯繫的通話,也難認屬於職業上的秘密,所以新北市政府最常引用的第6款,其實是不符合拒絕提供的要件。

新北消防局調閱要點的規定

新北防局對於電磁紀錄(含通話錄音)的調閱事項,訂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材設備管理及電磁紀錄調閱複製作業要點」,其中第10點規定:「申請之電磁紀錄須未涉及機關機敏資訊內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調閱、複製之:(一)本局編制內人員因有業務上需要且具有正當合理之目的,經單位主管核可始得調閱、複製。(二)行政、司法機關於符合正當合理目的之範圍內,因行政協助、偵辦案件等需要,應以機關或單位之名義,向本局提出申請。 」

新北消防局所訂之行政規則,更是完全「不准」提供民眾公務電話錄音,限於消防局內部人員、行政及司法單位才能調閱,所以如果恩恩爸不提出訴訟的話,新北消防局的公務員也不敢違反內規而提供錄音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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