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生局裁罰「確診外出18歲男」150萬元的適法性?

2022-04-18

據報載,一名新北18歲的屁孩確診新冠病毒後,仍然高調得外出打籃球、購物,遭人檢舉經新北衛生局、警方查證屬實,除了強制移到集中檢疫所隔離外,新北市衛生局宣布裁罰該名18歲屁孩150萬元。

針對新北衛生局的重罰,有些人拍手叫好,但也有不少人認為處罰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但其實更大問題應該是新北衛生局並沒有裁罰權,這150萬元的處分很可能是違法的。

新北屁孩確診打籃球 被重罰150萬

確診者違反隔離措施,外出趴趴走的處罰規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從處罰的「徒刑」、「拘役」、「罰金」就可以明顯知道,這是一個刑罰規定,而刑罰權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才行,衛生局並沒有刑罰的管轄權限,意即衛生局根本不能依本條去處以罰鍰,只能檢具違法事證函請檢察官偵辦、起訴,續由法院判決。若本事件的主角收到衛生局處分書後,可以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處分。

而這件行為人的年紀、前案紀錄、違法事實的嚴重性,如果之後沒證據證明造成更多人染疫的話,其實可能就只會判幾個月徒刑然後易科罰金而已,要罰150萬元罰金幾乎是不太可能的。

衛生局就算依其他法條處以罰鍰,仍屬違法處分

假使衛生局是使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處以罰鍰,也是不可行的。

首先,這條的法定罰鍰上限是100萬元,除非衛生局把打籃球、購物等行為都獨立處罰而湊到150萬元,但這行為數的認定也很有疑義。

再者,第15條是針對非確診者違反隔離措施的處罰,而第13條則是確診者違反隔離措施的處罰(因為更嚴重,所以才提升到刑罰),本案例的18歲屁孩是確診者,自應適用13條的規定。況且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違反刑罰及行政罰者,應以刑罰規定論處,行政機關不得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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