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之身分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2024-02-20

年滿7歲而未滿18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為未成年人,應置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同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不過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限於「財產上法律行為」,不包括「事實行為」及「身分上法律行為」,例如民法第802條之無主物先占取得所有權,乃事實行為,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又例如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未滿18歲、未婚,即與女性生子),認領為身分上法律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訂婚、結婚、離婚、被收養),否則身分行為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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