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拋棄繼承,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其利益,非一定准許

2021-07-02

雖然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可於知悉得繼承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獲得法院准許後,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法律糾紛就跟繼承人無關了。

有些家長,辦完自己的拋棄繼承後,想說幫自己的小孩也聲請拋棄繼承(例如第一順位親等最近的子女均拋棄繼承,此時繼承人會變成孫子女),不過未成年人的拋棄繼承,法院會多審查一個要件。

拋棄繼承若不符「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則法院不會准許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當未成年子女成為繼承人時,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就成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通常是父母),依前述民法規定,僅在「符合受監護人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處分其財產,而「拋棄繼承」就是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

所以法院會依職權調閱,或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單」(至國稅局即可申請取得),同時命聲請人要提出「被繼承人的債務數額」並釋明之。必須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形下,法院才會准許未成年人的拋棄繼承。

而被繼承人債務數額的證據,常常不易取得,如果是欠銀行的債務,可以繼承人的身分向聯徵中心申請取得,但如果是民間債務,除非有明確的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紀錄,不然是很難說服法院的。

所以,如果是「遺產」大於「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未成年人拋棄繼承的聲請

仍可依限定繼承之規定,就遺產範圍負有限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果拋棄繼承的聲請被法院駁回,對於未成年人的利益倒不致於有什麼顯著損害,因為民法修法改採限定繼承後,縱使事後發現「遺產」真的大於「債務」,也只在遺產的範圍內去清償即可。

如果「遺產」是大於「債務」呢,那更是一件好事,小孩名下的財產增加,也符合小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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