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收養,對繼父母之遺產無繼承權

2021-09-22

案例故事:甲男、乙女婚後生下A子,但甲、乙在A小時候就離婚了,離婚不久後,甲男帶著A子跟丙女結婚,於是A從小就在甲、丙的扶養下長大,A也都直接叫丙為媽媽,甲也購買了房產登記在丙名下。

而當丙年邁過世後,A以為自己可以繼承到丙的房產,結果卻發現自己不是丙的繼承人,為什麼?

繼父、繼母對於配偶原子女,不會形成親子關係

以父親離婚後跟繼母結婚為例,有些人以為,爸爸跟繼母結婚、自己也都叫繼母媽媽,自己跟繼母就變成法律上的母子關係了,但其實並非如此。

因為生父生母的法律關係,並不會因為生父生母離婚或另外嫁娶而受影響,親子關係的安定是更重要的,法律上的父母關係是一輩子的。

除非嗣後透過收養之方式,讓繼母收養自己,如此一來,才會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才會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間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而收養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獲法律裁定准許始可。

以旨例而言,A未經丙收養,所以A的媽媽還是親生母親而不是繼母丙,所以當然對丙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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