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了,我還需要去戶政辦登記嗎?

2020-11-04

歷經漫長訴訟程序,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了,這時接到戶政事務所打來的電話,通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因為法院會主動通知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但當事人可能心想,法院都已經判決離婚了,幹嘛還要特地去戶政辦登記呢?

戶籍法規定,仍須辦理登記

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就算法院已判決離婚,但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當事人仍應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攜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等所需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過判決離婚登記,只需要夫妻一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所以如果一方已進行登記,另一方就不需要再去辦登記了。

未依期限辦理登記,會被處罰鍰

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所以逾30日仍未辦理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可處300元罰鍰,然後發公文催促當事人限期辦理登記,如果還是置之不理,則處900元罰鍰

而戶籍法第48條之2第9款規定:「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戶政事務所經催告無效果時,即可直接為離婚登記

但這個罰鍰數額少得可憐,如果你跑戶政事務所登記的成本會超過1200元的話,不去辦登記,似乎也沒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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