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扶養能力,對父母還有扶養義務嗎?

2020-08-29

子女對於父母,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而如果子女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係依子女之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又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所以看起來,子女對於父母一定有扶養義務,就算子女自己活不下去,也還是有扶養義母之義務,只是扶養程度可減輕而已。

但這也並非絕對,有一個例外須注意,子女是否有「扶養能力」也是是個關鍵因素。

無扶養能力,不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

舉例來說,假若父親有3名子女,1名重度殘障、1名還在唸書、1名出社會工作,現在父親無法維持生活需要子女扶養,這3名子女都需要負擔扶養義務嗎?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所以民法第1118條規定適用的前提,是子女有扶養能力,所謂有扶養能力,應係指其有工作能力且可期待其工作,或有能覓得職業可能者,即屬有扶養能力;反之,若因疾病、殘障而無工作能力,或是就學學生,尚無法期待停止學業工作,則屬無扶養能力者。並無分擔扶養義務之責,但假若無扶養能力之狀況變更,即應分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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