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否拋棄教養子女的權利義務?

2024-02-13

民法第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子女滿18歲成年前,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而此種權利、義務是併存的,父母均不得拋棄。

》最高法院38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同時並負此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與義務併存之權利,實含有禁止拋棄之性質,自不得謂因拋棄而消滅。」 

》最高法院28 年度渝上字第18號判例:「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雖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同時亦有此項義務,此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其權利義務既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不得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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