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的單位,以「日」計算為原則

2024-03-18

員工甲已任職滿6個月,有3天的特休假且尚未休畢,但因為甲的特休假不多,所以除非真的不休不行,不然甲不會輕易請特休假。

某日甲有私事需要跑銀行一趟,但只要花1至2小時即可完成,甲覺得請一整天的特休假太浪費了,於是跟老闆申請希望請半天的特休假,而老闆表示卻每次特休假至少要請1天,誰說的有理?

特休假,若勞資無特別合意,以「日」為單位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連續在職工作滿6個月的勞工,即可開始享有特別休假,而此特別休假,原則上是以「日」作為計算單位的,意即特休假每次至少請1天。

但只要勞資有達成合意,將特休假的單位改以半天、小時,方便勞工請假運用,亦無不可,不過如果勞資未能達成合意,則特休假仍以日為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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