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房東提前終止租約可否適用?

2022-10-09

甲房東、乙房客簽訂為期五年的租約,乙向甲租用透天厝一棟,雙方並進行租約公證,載明乙願逕受強制執行。後來乙房客承租半年後,即開始欠租,最後經甲提前終止租約,甲可否以公證的租賃契約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提前終止契約,租約縱有公證,亦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法條所指的「期限屆滿」,係指已達租賃契約所約定的租期末日,而在原本約定租賃期間內的「提前終止租約」則不屬之,房東仍須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可假執行或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以旨例來說,甲、乙是屬於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而非原訂租約期限屆滿,所以甲不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仍須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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