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共有,但沒有約定比例,持分如何計算?

2023-05-30

甲、乙為男女朋友,約定共同買一棟房子,作為婚後的住所,不過考量貸款、稅等問題,先將房子登記在甲的名下,但後來甲、乙吵架分手,乙主張房子是一起買的,只是借用甲的名字登記,要求甲要把房地產權一半過戶給自己,但甲抗辯當初沒有約定持分(應有部分)比例而拒絕,誰主張有理?

什麼是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借名登記為我國普遍存在且承認的無名契約,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

以旨例而言,若甲、乙約定共同買屋,雙方對於房地均有所有權,但約定只登記甲的名字,則關於乙自己的所有權利部分,就是借用甲的名義登記,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只知道共有,但應有部分不明確,比例如何抓?

民法第817條第2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甲、乙共同買屋,約定對房地均有所有權,意即二人對於房地為「共有」關係,雖然沒有約定應有部分比例,但依民法第817條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比例不明時,推定為均等,故甲、乙對於房地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乙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要求甲把2分之1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自己。

不過「推」的效力,是可以由當事人提出反證加以推翻的,例如當事人若能舉證雙方對於產權持分是有約定比例的,即可推翻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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