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遷徙投票罪的「著手」?在投票前遷回戶籍是否仍構成犯罪?

2022-11-07

在里長的選舉,因為選區小、選民人數較少,所以往往數十票至百票就足以影響選舉的結果,因此就有候選人與民眾約定給予一定利益,協助民眾將戶籍遷入自己選區,然後在投票日時投給自己,增加自己當選的機率。

據新聞報導,新竹一對吳姓夫妻,為里長候選人擔任專門代辦戶口遷移,經查發現里內3個店面,根本無法住人,卻遷入約30人,顯然有違常情,經傳喚多人到案後,部分民眾供稱,遷移戶籍目的是支持特定里長候選人,選後將可領1000元現金或免費旅遊。

檢方告誡遷戶籍的民眾及呼籲,有特殊目的遷移戶籍的幽靈人口,一是不要前往投票,前往投票就違法,二是應在選前將戶籍遷走。但此新聞所寫的檢方法律見解,其實與法院實務見解不符,說明如下。

》新聞來源:幽靈人口專人代辦,竹檢1天傳喚43人

虛偽遷徙戶籍罪的著手時點為「遷入戶籍時」,縱未投票,仍足以構成未遂犯

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46條第2項禁止的手法,即為遷入幽靈人口投票的行為,而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三個部分:

  1. 虛偽遷徙戶籍。
  2. 取得投票權。
  3. 投票。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基於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意圖,而虛偽遷徙戶籍,其遷籍的行為,即為本罪的著手,因為本罪處罰未遂犯,所以當虛偽遷徙戶籍後,即已處於未遂犯的領域,在此時被查獲,仍應論以虛偽投票罪的未遂犯。

所以像本則新聞的情形,選民已遷籍完畢,且陳稱就是為了投某里長候選人才遷入戶籍(且遷籍地也非其實際住所),更有期約選後給與1000元的好處,實已構成未遂犯無誤。新聞所寫的「檢方告誡不要前往投票否則違法」,讓人以為遷籍後若不投票就不違法,是不正確的見解。

而本罪何時既遂?投票雖可分為領票、圈選及投入票匭等三個動作,但客觀上符合於密接之同一時、地內行為概念,自不能分割,應合一而為評價,所以一旦領票,犯罪即達既遂。且領票後,縱然未投票給其原欲支持之候選人,或是該候選人是否如願當選,對犯罪成立都沒有影響。

虛偽遷徙戶籍罪為行為犯,選前將戶籍遷走,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虛偽遷徙投票罪為「行為犯」,且又處罰未遂,意即只要行為人著手於犯罪(遷移戶籍)即成立犯罪,而嗣後良心發現將戶籍遷回原籍或不去投票,至多僅屬於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情形,仍然構成犯罪,只是法院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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