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土地蓋房子,地主賣地時建物所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2025-07-25

乙是一位退休老師,年輕時與好友甲交情深厚。為了感謝乙多年來的照顧,甲同意無償提供名下的一塊空地,讓乙自行蓋一棟房子自住。當時雙方並未簽署書面契約,也未設定地上權或租賃契約,純粹是「朋友情誼」下的口頭約定。

多年過去,乙平穩安居在該房屋中,直到某天接到一通陌生來電──甲已過世,其子女繼承了土地,並已與丙簽訂買賣契約,準備將土地出售。乙震驚不已,質問是否應該先讓自己購買?「我住這麼久了,怎麼可以說賣就賣?我難道沒有優先購買權嗎?」

無償使用土地建築房屋,建物所有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乙能主張優先購買權嗎?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第426條之2規定,地上建有他人房屋時,土地所有人若要出賣土地,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然而,這條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房屋必須是基於租賃、地上權、典權等有償關係所興建。

在本案中,乙是基於「無償使用」土地而建屋,法律上並不屬於「有償使用關係」,因此乙沒有優先購買權,意即甲的繼承人可以直接將土地賣給他人,不需要通知乙。雖然乙的居住情感、投資、付出可受同情,但在法律層面,因無償使用不構成保護基礎,不會給予優先購買的保障。

實用建議:你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房屋? 

如果你是乙這樣的情況,請務必注意:

  1. 儘早簽訂正式契約:如地上權或租賃契約,讓使用關係有法律依據。

  2. 考慮設定地上權:可申請登記,保障房屋佔用的合法性。

  3. 若有買地打算,主動與地主或繼承人協商購買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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