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有無既判力?

2022-09-27

要法拍抵押不動產,依法律規定,債權人需要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法院裁定准許確定後,債權人再持確定裁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是否有「既判力」呢?

先取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債權人之後可否再為其他權利之主張?

【舉例】某A借款500萬元給B,B提供名下之甲地供A設定抵押權,且同時約定流抵流押約款,若B不能還錢,A可要求B將土地直接過戶給自己抵償。

後來B還不出錢了,A先向法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取得法院准許拍賣之裁定。但之後A又不想法拍了想要取得土地,於是行使流抵權利,要求B把土地過戶給自已。

B此時抗辯法院已裁定准許A拍賣抵押物,A不可以再為不同的要求,不可要求B把土地直接過給他,只要走後續的法拍程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什麼是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所謂既判力,是指終局確定判決的一種法律上效力,如果判決具有既判力,無論該判決結果如何,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不能再為相反、相異的主張。

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並無既判力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4046號判例意旨:「法院所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既判力,被上訴人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法院裁定准許後,仍就原債權更行提起本件給付之訴,不能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實務見解認為,法院所為許可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沒有既判力,這種看法是正確的,因為債權人若有其他權利可以行使,要不要走法拍,債權人有自己的選擇權利。

也因為法院的許可裁定沒有既判力,所以前面的例子,債權人雖然先向法院聲請法拍獲准,但之後改成行使流抵約款,要求債務人把抵押物過戶給自己,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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