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賠遭拒,需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嗎?

2022-01-19

國家賠償事件採「協議先行」,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民眾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而是需要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若機關「拒絕賠償」,或「申請後逾30日未開始協議」或「協議後逾60日仍未有結果」時,民眾才能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協議不成立,國賠法未規定提起訴訟的期限,但須留意請求權時效

國家賠償的訴訟,並不像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有規定請求的期限。國家賠償法僅規定協議不成後,民眾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但未限制提起訴訟的期限。

但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民眾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務必要留意以上請求權時效的規定,若逾時效,則機關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賠償。

另外也需留意民法第129條、第130條的規定,當民眾向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時,即已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但若在請求後六個月內未向法院起訴者,則時效又視為不中斷。所以民眾請求國賠遭拒時,宜儘速向法院提出訴訟,以免不慎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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