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事件,法院是否一定要囑託醫師進行鑑定?

2025-05-11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依上開規定,法官就監護宣告事件,原則上已不當面訊問監護人,而是囑託精神科醫師對應受監護宣告人進行鑑定,於鑑定後出具報告提供法院,所以基本上,監護宣告事件幾乎都會囑託精神科醫師鑑定。

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監護宣告之囑託醫師鑑定規定,為輔助宣告事件所準用,所以輔助宣告事件,法院也會囑託精神科醫師對應受輔助宣告人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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