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確認黨籍訴訟】違紀被開除黨籍,循王金平模式已不太可能了

2022-09-20

苗栗縣議長鍾東錦違紀自行參選縣長,遭國民黨開除黨籍,鍾東錦大表不滿,並表示會循王金平模式提起「確認鍾東錦之中國國民黨員資格存在」訴訟,但鍾東錦與王金平的情況有所不同,且國民黨在王金平案後已有修改黨章,鍾東錦要獲得勝訴實在是不樂觀啊。

》新聞連結:遭國民黨撤銷黨籍 鍾東錦明日提告

撤銷黨籍、開除黨籍的不同

王金平當初是被國民黨「撤銷黨籍」,而鍾東錦則是被「開除黨籍」。

這兩者相同的都是讓黨員喪失黨籍。而不同點則在於:

  • 撤銷黨籍處分:三年之內不可以申請恢復黨籍(王金平案時是一年)。
  • 若遭開除黨籍者:則是六年之內不可以申請恢復黨籍(王金平案時是兩年)

所以「開除黨籍」處分是比「撤銷黨籍」嚴重的,除此之外就沒區別了。

政黨將黨員除名,須符合民主原則、法定程序

政黨也是一個人民團體,黨員與黨之間的關係亦屬私法範疇,須符合民法、人民團體法的規定,而這兩部法律對於「開除社員」這件事,十分重視「民主原則」。

我們先看看以下幾個重要法條

民法第49條規定:「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

民法第50條第2項第4款規定:「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人民團體法第27條但書第2款:「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社團開除社員不能隨便來

從民法、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可看出社團要開除社員是很難的啊!

絕不是高層開個會決議就可以的,是必須通知所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召開社員大會,要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合法,因為就是要透過這個程序保障社員權益,勢必是要多數社員表現出「民意」同意除名,這個社員才可被除名,就是所謂的民主原則。

而且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章程若與法律牴觸(例如章程規定只要理事會決議即可除名),章程規定也是無效的。

司法實務對於大型社團(例如政黨)開除社員程序的見解

但目前國內前幾大聲量的政黨,黨員人數都很多,不可能通知全部黨員來開會員大會表決(民眾黨起初就是因為章程瑕疵,差點開不成黨員大會而滅黨),而是透過黨員選出黨代表、再由黨代表召開大會議決來處理,但黨代表也不是隨時閒閒方便召集來開會的,而且像國民黨、民進黨的黨代表都數百人以上。

但黨員違紀參選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而應除名者所在多有,政黨不可能為了開除某黨員就特別召開黨代表大會來議決,所以是透過由黨代表選出「中央委員」,而中央委員再選出部分人為常務委員,組成「中常會」來議決。雖然經過了一層又一層,但還是可以看出這些組織成員產生的基礎,是從黨員選舉而來,整體來看,還是符合民主原則。

所以司法實務是認同政黨可基於現實考量,透過黨章規定,把開除黨員一事交由從民主原則產生的「中常會」議決(有的黨可能稱為中評會,不過意思相同)執行,符合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是可以的。

王金平被撤銷黨籍,訴請法院確認黨籍存在,為什麼可以勝訴?

我們前面花了很多篇符說明了民法、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也說明了民主原則、黨員→黨代表→中央委員→中常委→中常會議決的流程,我們現在來看王金平案。

王金平遭撤銷黨籍時,按當時國民黨章程的規定,黨代表是由黨員選出、中央委員則是再由黨代表選出,中央常務委員由中央委員中選出,是符合民主原則的。但考紀會的委員,只要由秘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即可,不經過民主程序

當時國民黨黨章對開除、撤銷黨籍的程序規定分別為:

  • 開除黨籍: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考紀會)議決並經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常會)核定後執行。
  • 撤銷黨籍: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考紀會)議決後執行。

看得出問題在哪了嗎?開除黨籍一事,考紀會議決後要經中常會核定才生效,所以最終決議機關是中常會,中常會具有民主正當性,所以這個程序是沒問題的。

但是如果是撤銷黨籍,黨章卻是規定考紀會議決後就生效,但考紀會的成員都不是黨員、黨代表選出,其實是黨主席屬意的人選,所以考紀會的組成是不具有民主性的(未經選舉)。

這不具民意基礎的單位卻可以直接撤銷黨員的黨籍,所以法院認為這條黨章規定,已違反了民主原則、人民團體法的強制規定,為無效,所以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當然也是無效的。

國民黨已修改黨章規定,且開除黨籍的程序規定本無問題,鍾東錦無法循王金平模式提告

國民黨也不笨,在王金平案敗訴後,當然會修正章程規定,不然以後都沒辦法撤銷黨員的黨籍了。

目前的國民黨章程第39條第3款規定:「撤銷黨籍、開除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並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後執行。」不論是撤銷黨籍、開除當籍,其程序都相同,最後都要經中常會核定後才生效,符合前述的民主原則

而且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遴派辦法也有修正,目前考紀委員的遴派規定為:「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由秘書長簽報主席核定,提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補提全國代表大會追認,任期二年。」主席核定考紀委員後,也要經中常會通過、提黨代表大會追認才行,所以考紀委員的產生也具有民主性了

而違紀參選的行為,不論在哪個政黨都一定是構成撤銷或開除黨籍的要件,所以只要程序合法、符合黨章所定的除名條件,法院也只能尊重,所以鍾東錦要提告確認黨籍存在,贏面真的不高。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