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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過世後,留下多筆土地與存款。其三名子女因分配問題意見不合,長子為求儘快解決,逕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卻要求原告提出「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否則無法准許分割。
長子感到困惑:分家本來就是繼承人的權利,為何還要先繳完稅?法院真的可以因此拒絕分割嗎?
原則:繼承人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30條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原則上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分割請求權」,可以隨時請求法院分割遺產。但這項權利,仍須受其他法律限制,我們可看到這些法條都強調「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情形,特別是涉及稅務義務時。
例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未繳稅前不得分割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能順利徵收遺產稅,防止繼承人藉由分割、轉移產權等方式,逃避稅捐負擔。
因此,民法第823條、第830條、第1164條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正是指本條規定的情形。
換言之,繼承人雖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但在遺產稅未繳清之前,即屬法令禁止分割之狀態,法院自不得准許分割,亦無定分割方法之餘地。
是以,繼承人若要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必須提出國稅局發之「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以證明稅務義務已履行完畢。若繼承人尚未繳清遺產稅,或未辦理稅務申報,法院將以「法令禁止分割」為由,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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