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塗鴉,可能觸犯刑法毀損罪

2022-03-24

最近有一則新聞報導,高雄的王姓男子看到一棟搭設鷹架的房屋,在夜深人靜的時候拿上鷹架,使用噴漆在玻璃、外牆上塗鴉,屋主白天發現後憤而報警,王姓男子被逮捕後聲稱自己是為了「展現創作理念」,認為該屋無人使用,才前往噴漆作畫云云。

》新聞連結:男爬鷹架闖民宅噴漆 稱「展現塗鴉理念」氣炸屋主慘遭逮

「塗鴉」屬於破壞物品美觀效用的行為,構成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047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潑灑油漆或瀝青於被害人鐵捲門上,雖未致該鐵捲門完全喪失其物理上功能,但其醜化該鐵捲門之外貌及觀瞻,嚴重妨礙居住人心理上之安全,應認已喪失該鐵捲門本應具有使居住者心理安全之部分效能,自仍應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771號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決 :「所謂『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噴漆,勢必需要重新烤漆或油漆始能使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之特定效用,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

所以使用不好清除的材料(例如噴漆)隨便在他人牆壁、門面、玻璃塗鴉,是減損前開物品「美觀效用」的行為,將會構成毀損罪。有些人欠缺尊重他人或公共財產的觀念,在路邊變電箱、公車站牌畫記號塗鴉,也是屬於同類行為。

如果塗鴉畫得很美,還會再成毀損嗎?

假如行為抗辯,自己的塗鴉具有設計感、美感,雖然未經財物的主人同意擅自塗鴉,但在自己大作加持之下,被害人的物品價值反而會上升,主張不構成「毀損」美觀效用,此種抗辯是否有理由?

但這種抗辯是無理由的。

所謂破壞「美觀」效用,並非社會一般人認為的「客觀」,而是被害人「主觀」上的美觀效用,不論你塗鴉功力多高、作品好看或不好看,都是侵害了被害人「對於自己財物外觀不受侵害」的自主權利,物品被塗鴉前的狀態,就是物主認為的「美觀狀態」,行為人卻擅自去改變該物的「美觀狀態」,仍然屬於毀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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