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提供薪資明細,有何處罰?

2023-03-15

小雅任職於醫美診所擔任美容師,老闆朱醫師為了省勞健保費、退休金、加班費等,把小雅實質薪資5萬元拆成「工資2萬8000元」和「操作獎金2萬2000元」,也不給薪資明細。

小雅為了爭取勞動權益,於是向雇主申請提供薪資明細,但朱醫師直接拒絕,勞動法規對此有何處罰規定呢?

勞動基準法的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由此可知,雇主未提出薪資明細,或未提供計算方式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事件法的舉證轉換,法院可認定勞工主張之薪資事實為真

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同法第36條則規定:「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同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工資清冊及明細,本來就是雇主依法應提供勞工,且須保存五年的文件。而在法院的勞動訴訟事件中,雇主也有提出工資清冊及明細的義務,若不提供,也會受到法官的不利推定(直接認定勞工主張事實為真),法官若認為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出資料時,還可以處罰雇主3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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